新火集團(tuán)(HK1611)(01611)發(fā)布公告,曾浩邦先生已獲委任為公司的公司秘書。張麗女士不再為公司授權(quán)代表之一,而曾先生已獲委任為授權(quán)代表。彭思思女士已提呈辭任公司根據(jù)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在香港代表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法律文件代理,而曾先生已獲委任為法律文件代理,皆自2026年4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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